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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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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公司“内鬼”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向他人披露,或违反保密要求对外公开,是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最为常见的情形。可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公司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刑事风险里一大较高发案率刑事犯罪。许多员工因为日常工作需要,会接触诸如源代码、工程图纸等技术秘密,亦或是客户名单、招投标书等经营秘密,一旦这些员工没有把握好自己的界线,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更有甚者触及刑事犯罪。那么,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外,员工是否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呢?职务侵占罪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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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0年间,王某在任宁波莉斌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斌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从事货物采购的职务便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向供货方浙江宝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提出将实际125万元的采购成本虚增至184万元,后王某向莉斌公司谎报采购价,莉斌公司先后向宝龙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813123.37元。之后王某采用让宝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宝龙公司将莉斌公司多支付的货款扣除开票手续费后打入其个人账户的手段,侵占莉斌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33529.69元。同时,在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王某在任宁波市中联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宁波莉斌进出口有限公司(中联公司控股莉斌公司80%股份)外贸业务员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规定,利用其外贸业务员专门负责中联公司、莉斌公司与泰国客户商务贸易的职务便利,采用私自截留泰国客户部分外贸订单,而后私下联系生产厂家进行产品采购,通过宁波市鄞州美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及其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YOUNG-EAST公司与泰国客户签订协议,再由美克公司代理出口销售的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给中联公司、莉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57万余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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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从中非法获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职务类犯罪的被告人,由于公司管理存在较大的疏漏为其不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有利环境,同时,很多职务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导致被告人最终触犯数种罪名。因此,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需要公司提高警惕、及时自查其他法益是否遭受侵犯,更是对所有员工敲响警钟、不要跨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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