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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某清离婚纠葛多次上法庭 明星没有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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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和黄某清离婚起诉到法院,以法院调解结束,离婚后又因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多次闹上法庭,让吃瓜群众过足了八卦瘾。黄某清在微博上的言论也是不留余地,黄某清的言论只是不妥,还是违背法律?
黄某是我国青年影视演员,系黄某清的前妻。黄某清是上海心动力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新浪微博**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微博认证为“SSCC-上海超跑俱乐部主席心动力—公益慈善基金发起人”,其对涉案微博没有进行过专门设置,发表微博内容均对公众公开。截至2015年5月8日,该微博账户的粉丝数4650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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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主张黄某清在其前述涉案新浪微博上发布的部分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其中50条是黄某清公开对黄某进行侮辱及诽谤的微博及微博评论的相关内容;16条是黄某清公开泄露黄某个人行程、个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以及助理、亲人联系电话信息的微博内容及微博评论内容。
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第三条曾庄严宣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表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财产关系领域及人身关系领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益亦不例外。
人格权益具有人身属性,言论指向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属性时即进入了人格权益保护的范畴,随意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则涉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名誉权、隐私权均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亦享有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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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按言论的内容指向区分,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一般诚信谨慎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但是不得擅自披露、宣扬他人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否则即使不构成言论诽谤,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或人格特征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公共话题抑或私人问题,黄某清、黄某均有权展开对话、讨论乃至争论,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披露、宣扬对方隐私,则可能分别构成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即使双方对某问题存在争议甚至认为对方侵犯己方权利在先,也不能成为采取发布侵权言论进行所谓“寻求舆论支持”或“情绪宣泄”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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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清侵犯黄某名誉权,黄某清在前述部分涉案微博中公开传播黄某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开皮包公司欺骗他人等事情,这些情事对黄某的个人品行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一旦不实传播足以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对任何人的人格特征进行不当定性,严重贬损、侮辱他人人格及尊严,即使是违法甚至犯罪之人的人格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之所以为“人”最起码的尊严,也是现代法律文明的标志。
关于黄某清侵犯黄某隐私权,黄某清在前述部分微博中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披露黄某的户籍所在地信息、身份证所示信息、手机号码、微信账号、航班行程、出入境记录、个人出行安排等黄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活动,使黄某的个人生活安宁足以受到外界的打扰。黄某清披露前述个人信息及个人活动是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甚至是泄私愤的不良动机,恶意宣扬黄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活动。
综上所述,黄某清侵犯黄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虽然黄某是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其应当在公共利益需要及公众正当兴趣的范围内让渡一定的个人隐私利益,但是披露或报道演艺明星相关个人隐私的新闻媒体等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应当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或满足公众正当兴趣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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