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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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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下面就由神州明达小编为您介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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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若要把客户名单认定为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第二,单独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第三,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是长期经营中形成的稳定客户。
第四,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第五,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要权衡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如果是某客户在该员工离职后,自愿选择该员工或者新单位进行合作的,那这种行为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自然该客户资料也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如果该员工与原单位对此另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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