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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家门口安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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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广州市某小区605房的户主,黄某某和谢某某是该小区604房的户主,2014年10月20日至21日期间,黄某某在6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两个房屋大门外的公共走廊为长方体,604房和605房的大门呈直角位相邻状态。604房大门的木门关闭时,该摄像头摄像范围固定,包括604房和605房的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进出6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该摄像头拍摄到,6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该摄像头拍摄到。该摄像头的摄像范围是固定的,但是会随着604房大门的木门的开关而变化,当开启604房大门的木门后,拍摄到的是604房的厨房。黄某某称其安装该摄像头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其没有将该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李某至今其没有发现黄某某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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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黄某某在其家大门上以猫眼摄像头的形式监控公共走廊是侵权行为,并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认为,摄像装置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黄某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隐私权;摄像装置能拍摄到进出605房人员的进出活动,但黄某某没有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黄某某的行为也没有侵犯李某的肖像权。
但是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李某在住宅门口的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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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黄某某在住宅门锁被数次毁坏后,采取在内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方式进行防范,动机在于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该摄像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相邻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李某曾先后多次通过起诉、报警等方式,强调对进出住宅情况处于被摄录状态的极度反感,但黄某某仍反复坚持这一做法,且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侵害。黄某某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李某出入住宅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某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停止摄录李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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