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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可申请紧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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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即将施行的司法解释一方面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6项“情况紧急”其中就包括: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赋予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权力。但因为商业秘密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因而是否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一直广受关注。”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说,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更具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受损害的重要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借助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及时保护其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很多人都觉得深不可测,离日常生活很远,其实商业秘密与你很近。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发明的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到新的单位披露、使用;

2)他人以利诱方式,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3)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盗窃实验样品,盗窃经营计划等文件;
4)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
而当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性时,就可以申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来更快更全面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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