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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泄露对方商业秘密导致大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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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轻法务
 
1、李某大学毕业后成为某国企的技术员。他非常勤学刻苦,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和学习,技术能力有了很大提升。
 
这时的李某已经不满足每天上下班千篇一律、枯燥乏味的生活了,他认为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发掘自身潜力。于是他决定辞职回家,做一个自由职业者,接触更多有关技术开发的工作,寻找更多灵感。   
 
2、不久,李某与万某科技公司协商科技开发合同。该公司给李某提供公司特有的商业秘密性技术,李某不用到公司工作,自行开发。在协商之前公司就和李某协议,该技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论李某与公司合作的时间多长,或是能不能合作,都不能把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
 
因报酬没有协商好,最终公司取消了与李某的合作。这个结果令李某很不满意。李某认为,他与公司的合同没有成立,行为不受合同约束,那么他掌握的商业秘密就不再具有秘密性,他也不必为其保密。李某在与长某科技公司合作的技术开发中,利用了万某科技公司特有的商业秘密性技术,给万某科技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3、万某科技公司指责李某不讲诚信。在要求李某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万某科技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非但不悔过,还振振有词地说,他不受合同约束,没有犯法。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赔偿其因泄露商业秘密给万某科技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

接到判决书,李某顿时傻了眼。
 
 
律师解析:
 
这都是因为李某不懂法把自己给害了呀!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成为经营者占领市场的重要砝码,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李某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其做法已实际损害了对方的经济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对方案:
 
1、加强内部管理
 
为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应完善公司规定,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秘密遭到他人泄露时,用法律维权。
 
2、外部合作讲诚信
 
在合作中要讲诚信,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诚信是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世之本。不讲诚信的人,很难找到合作伙伴。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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