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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去哪儿公开道歉泄露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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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泄露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救济(一)
引言:信息安全问题一直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困扰,有媒体调查发现,诸多网络平台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问题,用户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均被标价买卖,有的信息售价甚至不足0.1元。去哪儿网也成为泄露用户信息的平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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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庞某委托鲁某在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2014年10月14日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庞某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某1858的手机号。同日,去哪儿网向鲁某尾号1858的手机号发送短信,说明订购的机票已出票。并提示: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
2014年10月13日,庞某尾号9949手机号收到号码为0085255160529的发件人发来短信,内容为庞某订购的上述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并提供相关联系号码,要求庞某联系并支付20元改签手续费为其办理改签业务。上述号码来源不明,未向鲁某发送类似短信。鲁某知晓上述短信后拨打东航客服电话95530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关于诈骗短信为何发至庞某本人,客服人员解释称通过该机票信息可查看到开头136、尾号949手机号码及开头189、尾号280手机号码,可能由订票点泄露了庞某手机号码。
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95530向庞某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内容为庞某预定的上述航班出发时间变更。鲁某遂拨打95530予以确认,得到答复为该次航班确因故障延误。此后庞某又两次收到95530发来的航班时刻调整短信通知。当日晚19:43,鲁某再次拨打95530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
经此事,庞某认为其个人信息遭泄露、隐私受到侵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庞某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情况说明及赔礼道歉声明,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2.去哪儿网和东航赔偿庞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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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去哪儿网和东航在本案机票订购时未获取庞某号码,现无证据证明去哪儿网和东航将庞某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予以泄露,且去哪儿网和东航并非掌握庞某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法院无法确认去哪儿网和东航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故庞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庞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该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首先,法律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有如何的分歧,都不应妨碍对个人信息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保护。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个人信息,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越来越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是,与国外的分歧一样,我国法律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也存在与上述情况相似的争鸣。然而,专业的争鸣本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权利保护的实践,如果因为专业争鸣未能达成共识就放弃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岂非本末倒置?因此,无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有如何的分歧,都不应妨碍对个人信息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保护。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界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属于隐私信息。庞某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据此,庞某被泄露的上述诸信息中,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从而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再次,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巨大威胁,人人将处于惶恐之中。孤立来看,姓名和手机号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的详细而准确的整体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巨大威胁,人人将处于惶恐之中。因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因此,本案中,即使庞某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庞某的行程信息(隐私信息)结合在一起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信息(行程信息)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
最后,隐私权于1890年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提出时的内涵。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隐私权中已经被认为可以包括个人信息自主的内容,即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及如何公开其整体的个人信息。就姓名而言,自然人本就对其姓名拥有姓名权。但同时,姓名本身也是一种身份识别信息,姓名和手机号及行程信息结合起来的个人信息也应属于个人信息自主的内容。基于此,将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结合起来的信息归入个人隐私进行一体保护,也符合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电子化的趋势。
综上,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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