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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能否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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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百花公司诉称,百花公司成立于2007年,专业从事幼小衔接教育,在业界获得广大家长和学生的认同。百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特有的教学体系、教学方法,且拥有自己的客户名单,百花公司还对该教学方法、教学资料和客户名单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各教学点内教室功能区域的划分也已成为特有的装潢,应作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保护。胡丽萍、徐蕾寒曾在百花公司处工作,接触并知晓原告的商业秘密,两人离职后,开办了卓基公司,从事与百花公司相同的幼儿教育,两人不仅在对外招生过程中故意宣传自己为百花公司的创业老师,使用百花公司的客户名单,还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百花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卓基公司的教学点还刻意采用与百花公司教学点高度相似的室内装潢,并对外宣传自己“与日本名列前茅的专业幼儿教育中心合作”、“所教孩子可达到98%的名校录取率”。
 
卓基公司、胡丽萍、徐蕾寒不仅擅自使用百花公司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其行为还侵犯了百花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构成虚假宣传。这些侵权行为整体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给百花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了百花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故起诉,要求卓基公司、胡丽萍、徐蕾寒,要求卓基公司、胡丽萍、徐蕾寒停止侵害百花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使用与百花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教案、纸上题、联络册、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停止仿冒百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百花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室内装潢及要求三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花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共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百花公司所有的教学方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体现在:1、百花公司内部使用,只发放给学生家长的联络册、《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学习状况报告表》;2、不对外公开仅限于老师使用的大班第六周教案内容,包括该教案中的纸上题27-30题及教案中使用的生活用品卡片。第二部分为客户名单。
 
北京神州明达
 
原审法院认为,(1)在百花公司与学员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百花公司将其所有的教学内容、资料均作为其商业秘密,要求学员家长承担保密义务,该条款约定的保密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学员家长无法履行该保密义务。况且,百花公司对这些资料并未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这些资料是百花公司教学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每位学员家长都会获得。百花公司仅凭入学协议就要求所有学员家长对这些定期获得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合理,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卓基公司提供的(2015)沪闸证经字第406号公证书的内容已证明,早在2009年7月,就有学员家长将百花公司的《学习状况报告表》、《定性评估表》等内容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百花公司将其联络册中的每周课程内容高度概括后也已公布在其网站上,可见,百花公司自己亦未将联络册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2)百花公司《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中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不迟到、坐姿端正等对小朋友在上课期间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属于社会公众通常知晓的学生行为规范要求,相关内容也早已公布在《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百花公司只是进行了选择、概括和提炼,对这些属于公知领域内的内容,百花公司无权作为商业秘密主张。况且卓基公司《卓基思维行为习惯评价表》与百花公司《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的表达方式并不相同。(3)卓基公司成绩表所采用的图表与百花公司《学习状况报告表》采用的图表并不完全相同。百花公司《学习状况报告表》所采用的柱状图和雷达图是制图软件中常用的图表,其图表中反映的个体与班级的成绩比对也是日常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比对方式,属于公知范围,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因此,鉴于百花公司对联络册、《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和《学习状况报告表》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和《学习状况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也属公知范围,故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关于第六周教案内容。该教案主要内容为进行分类练习,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让属于同类的小朋友站在彩色圆圈内;区分生活用品的名称及用途;用生活用品卡片进行分类练习;纸上题练习。百花公司对该周的整个上课流程均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包括该教案反映的教学流程、教学方法、题目选择、内容安排、问题的表述以及该周教案中使用的纸上题27-30题和生活用品卡片。原审法院认为,该周教案的内容同样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理由如下:(1)该周教案的教学流程依次为让小朋友通过身体进行游戏→实物教学→教具教学→纸上题练习,该教学流程与百花公司网站上公开的课堂流程及百花公司公开出版的《思维训练365天》简介中介绍的教学流程基本一致。百花公司主张的教学方法、问题的表述方式,在其网站“关于我们”版块中亦已详细公开。至于题目的选择和内容的安排,百花公司、卓基公司纸上题的内容并不相同,但题型基本相同,而百花公司纸上题的题型又与其公开出版的《思维训练365天》的题目题型完全相同,故其题目题型已被公开,百花公司再要求按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生活用品卡片,卓基公司使用的卡片大部分内容与百花公司并不相同,即便有部分卡片涉及的对象与百花公司相同,但两者画法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况且百花公司主张的教学卡片上的对象均为日常生活用品,这些生活用品属于公共领域范围,不能成为百花公司专有的商业秘密。(2)百花公司自2009年2月起在包括伊势丹教室等各教学点即有大量免费试听的安排,任何人均可通过参加百花公司的免费试听活动了解百花公司的课程内容。其伊势丹教室的外墙更是以透明玻璃相隔,处于开放状态,教室外的任何人员亦可通过玻璃墙了解百花公司课程内容。百花公司主张其免费试听的课程不包括本案中主张的第六周课程内容,但未能举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百花公司所主张的第六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或属于公有领域,或通过公开出版的书籍、免费试听的课程、开放式的教学点及百花公司网站等途径已被公开,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百花公司主张的16名学员中,仅提供了13名学员2013年5月至7月期间与百花公司签订的就读一至两个学期的入学协议,仅凭该入学协议,难以证明该13名学员与百花公司已建立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百花公司还提供了会员信息表,但卓基公司对其真实性未予确认,故该信息表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即便这些信息表是真实的,信息表中也只是记载着学员的名字、出生年月、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无法证明信息表中的会员已与百花公司建立长期稳定交易关系。因此,百花公司主张的学员名单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故一审法院判决百花公司上述百花公司所有的教学方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客户名单均不构成商业秘密。后百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变更为联络册中明确的教什么的教学内容、第六周教案的具体内容和客户名单。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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