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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先删同事微信?保护商业秘密可不能肆意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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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新闻上了话题热搜,引得网友的轮番吐槽。今年7月在保险公司任职的王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竟然碰到领导的任性要求——必须事先删除微信中的同事好友,才会给王先生审批签字。因为着急离职,王先生只好接受了领导这一要求。而事后一琢磨,王先生觉得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在沟通无果后,最终向当地的银保监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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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媒体的采访中,王先生的领导解释说:首先,删除同事好友是征得王先生的同意,自己没有抢夺手机来删除。其次,公司竞争激烈,互相挖墙脚是行业常态,而王先生在离职去其他公司前已经在朋友圈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为了不影响其他员工,所以才“出此下策”。
隐私和通信自由大家并不陌生。早在1890年的《哈佛法律评论》就提出了隐私的概念:“隐私是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alone)”。在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说,隐私权为公民的民事权益,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通信自由也记载于《宪法》之中,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正如广告所言,“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对于每一位职场人士,微信已是与同事、客户沟通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不仅是发送文字、语音,更是有图片、文稿等工作资料通过微信在传递。所以说,公司关心员工是否遵守规定使用微信,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是合情合理的内部管理方式。但是,过度地介入员工的微信,限制员工可以添加哪些好友,需要删除哪些好友,则远远突破了公司应有的权利界线,更是干涉了员工的隐私与通信自由,构成对员工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的侵犯。但是,回到这则新闻中,公司领导是在事先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后,再去删除并检查王先生的微信同事好友。根据法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由于征得对方的同意,公司领导并不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侵犯了王先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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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新闻也体现了许多公司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利益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员工的流动性越来越强,跳槽早已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公司对此所做的商业保密保护措施却远远跟不上变化。一旦员工离职,不仅可能挖公司墙角带动其他同事离职,更可能导致客户、资料流失,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辞职先删同事微信,确实是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做出的一记昏招。其实,如果你仔细推敲,删去了同事微信,能防止员工离职后重新加回好友吗?就算解除了微信关系,又怎能保证他们不用电话直接沟通呢?更甚至说,删除了微信、电话,又怎么切断他们之间已相熟的人际关系呢?
可见,保护商业秘密需要良方。首先,公司需要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推进商业秘密的高效管理和保护;其次,与重要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再者,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警示教育,普及员工的法律知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只有通过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件,结合员工自持的保密意识,公司才能在事前尽可能地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并且在意外发生时为公司在诉讼维权中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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