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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先删同事微信 微信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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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网
想要“跳槽”?这还不简单,办个离职手续就得了。让人万万想不到的是,为了让公司领导把字签了,辞职还得先删同事微信。
据媒体报道,7月26日,当王先生从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为了尽快辞职,王先生删除了同事微信。之后,王先生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从法律上讲,微信属于隐私保护范围。用户私人信息的秘密存储在微信中,如果被非法侵入,知悉,利用和公开,将会扰乱私人生活的安宁。此外,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微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实际上,隐私权是一项自愿自主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其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于自己的隐私是否对他人开放,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就此事而言,王先生的“自愿配合”背后还是答应“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否则不签字”的公司“强制要求”。但这样的“你情我愿”,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也许,就公司而言,这也是一种没有办法的方法,因为“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此外,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不能将其定义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又是生活工具。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这种商业保护的借口不能掩盖非法的漏洞。无视法律,设置人才流通障碍,侵犯个人权利,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相关企业也应尽快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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