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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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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客帝国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作为企业到底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呢?下面,神州明达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相关的文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途径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内部人员泄密和外部人员窃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作为企业约束内部人员、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在立法层面亦有类似规定,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一些地方指导性规定亦对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有所涉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一)保密对象;(二)涉密场所;(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四)保密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如何制定保密制度?我们既要达到保密的目的,又要注意降低企业保密成本。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任何完善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都不可能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法律只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的时候,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成本,也不能为了“保密”而给企业正常的生产带来巨大不便(例如企业主管生产的副总为了取得一项技术资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流程,结果一个星期还无法取得技术资料,错过市场良机)。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一套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价值的完整的、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我们认为,要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有指导性规定。例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再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化。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3)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三、根据保密事项的价值大小划分等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各企业可以参考以上规定,根据泄密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把商业秘密划分为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主要是金钱损害,而不关乎企业的存亡;秘密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公司带来一般性的损害。
四、在商业秘密载体上面作出明显标识
我国一系列部门规章及地方指导性规定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的、非书面形式的、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五、规定与相关人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作为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在职员工,企业的保密制度对人才流出的职工无约束力,企业应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协议既可以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有: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六、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
例如规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等等。
七、编制《保密手册》并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
从历年案例来看,员工泄密案件的数量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占有很重的比例。因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不仅需要健全的保密制度,专门的保密组织,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专业的保密技术,更重要的是使保密意识深入人心,把保密工作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
员工《保密手册》作为有效的保密手段之一,既可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知识和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当员工碰到是否需要保密、如何进行保密的难题时,员工保密手册还可以起到参考的作用。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有效的保密手段,编制全面且精炼的员工保密手册,把保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有通过企业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筑造出一面坚不可摧的保密墙。
《保密手册》一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有关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的含义、范围、密级、重要性等。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员工认识何为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如何辨认企业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部分,详细说明员工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这是员工保密手册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是有关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分别介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对员工起到事前教育作用,避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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