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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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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律师都会有这样的困惑,“跳槽”到新的律师事务所后,在原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可否带走?带走客户是否侵犯原律所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在新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与客户继续进行业务往来?神州明达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专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也应当注意防范自身法律风险,避免侵犯原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与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王仲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目前仅发现一例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即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与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王仲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王仲宇为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11月,王仲宇转入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原告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张,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四个客户和六份案件代理合同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律师劳动合同》、《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等文件均规定王仲宇律师具有保密义务,四个委托人系与原告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达成《聘请律师合同》,王仲宇在六份代理合同中只是受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指派至客户处工作的律师。原告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称,王仲宇律师在没有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解除《律师劳动合同》和注销律师证之前已经开始“策反”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致使客户与王仲宇律师之后服务的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关系,侵犯了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被告王仲宇律师主张,原告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诉称的客户是自己服务多年的客户,在自己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合作之前,客户已经和自己有了合作关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自身也曾发函给客户,要求客户在王仲宇和上海慧谷律师事务之间做出选择,客户最终选择了自己提供服务,被告王仲宇律师认为自身行为符合律师的执业规范,也符合客户的意愿。
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客户原来系由王仲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王仲宇律师到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将客户介绍至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客户均是基于对王仲宇个人信赖而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关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与所主张保护的四个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时间就是王仲宇律师在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获知上述四个客户委托相关律师代理诉讼这一信息,亦未花费相关努力和劳动。因此,王仲宇律师、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均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二、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自愿”因此成为涉及客户名单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被告常用抗辩点。
律师、医生等类似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虽然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客户订立法律服务合同,但实际直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律师本人,若系律师自己寻找案源,往往是客户基于对律师的信赖作出与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选择。通常观点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往往是基于对律师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另外,由于律师流动性较强,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允许原先的客户与律师继续业务往来,但如果律师与原律师事务所之间就某具体客户是否属于原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具有具体的、明确的约定,可按双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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