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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保护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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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泛指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公司概况、产品信息、经营数据、研究成果等,其中不乏涉及商业机密。现实中,企业数据纠纷不断出现,涉及复制、窃取、侵入甚至争夺等,这些数据纠纷会对数据企业带来损害和挫伤。但关于企业数据保护存在严重的法律瓶颈现象,因此在制度完善前企业经营者更要注意对企业数据的保护。

首先,要明确什么条件下企业数据会得到法律保护,目前保护企业数据的司法路径主要有三个:
1、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条款中的“合法权益”,以抽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名义,对于非法侵入、使用企业数据等行为加以排除和进行救济。
2、被告行为如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则权利人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进行诉讼。
3、《民法总则》第127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以本条为辅助理由向法院进行诉求。
所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数据就可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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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也要注意,并非权利人主张的所有企业数据都会得到保护,可能会存在以下排除情形:
1、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该企业数据应当或已经为公众所知,则不会受到保护。但如果企业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息后付出了一定劳动,进行了整合,具有独特价值,则应当得到保护。在(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95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组15000条客户信息数据中的单个信息或许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但是当原告按照特定的分类方式从其数据库中将一定数量的数据重新组合形成一个新的集合之后,该数据库就具备了为原告独有的特点,普通公众不可能轻易地从公开渠道获取上述信息组合。进而对原告主张的企业数据进行了保护。
2、如果企业在形成相关经营数据信息时,侵犯了个人信息或他人的隐私权,则也不可对此类数据主张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并经个人同意,这样形成的企业数据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在(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数据信息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技术、经营信息相比,其具有较大特殊性。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将会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原告对其主张的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及使用这些数据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如果企业垄断数据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形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则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制。
以上只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对企业数据保护的司法建议。有学者目前正提出对企业数据进行财产权化的结构设计,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参照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企业数据保护进行单独立法。相信在未来企业数据可以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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