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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鉴定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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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之技术秘密的鉴定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之争主要分为两个步骤:(1)对权利人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2)侵权人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同一性认定。
在“对权利人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实际上是“对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进行鉴定。在之前相关的资料,其基本观点就是在“非公知性鉴定”中,一般认定流程:整理权利人自己主张的秘密点——委托专业检索机构进行“技术查新”,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通过对“不为公众所知悉”涉及的6种方式进行分析说明——从而得出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为公众所知悉”释义如下: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其中第(三)条“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就是依据“查新报告”中的“未见报道”的结论,来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查新”不是检索的“新颖性”,而应该是“未见报道”,这样更为可行、合理。
为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流程,应该是:(1)对权利人自己主张的技术秘点进行梳理;(2)委托检索进行进行“技术查新”(在这里“技术查新”一词好像不是很妥当,当时已经是行业内约定俗称的一个专业术语,没有必要为此纠结),其“技术查新”结论:对未能检出相关文献可使用“未见报道”加以表述;(3)根据司法解释中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6种情况进行分析说明;(4)得出最终鉴定意见:有##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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