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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侵犯商业秘密案之刑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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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明达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商业秘密刑事维权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
引言:刘涛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公司)华东销售部部长,其擅自开设与方大炭素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并从方大炭素公司购入石墨电极后加价销售给方大炭素公司的客户。
方大炭素公司的前身是“兰州炭素厂”(即兰州炭素205厂),该厂1971年建成投产,隶属于原冶金工业部。2006年12月27日,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将海龙科技公司收购,并更名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公司华东销售部为该公司下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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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于1998年1月通过招工进入原兰州炭素厂工作,2006年公司改制后,刘涛在方大炭素公司国贸公司从事销售员、计划员等工作。2008年1月,刘涛与方大炭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第三条第(二)项3款规定:“乙方(刘涛)应保守甲方(方大炭素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合同书附件三《保密协议》第二条第5项规定的“保密范围”为:“产品销售情况及客户资料、产品销售渠道网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存货的种类及数量。”2009年5月,刘涛被方大炭素公司聘任为国贸公司华东销售部部长,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市场产品的销售工作和市场开发工作。
方大炭素公司自2007年开始向江苏鸿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鸿泰公司)直销石墨电极产品。2009年2月刘涛租用其同事杨某位于红古区红古路的房屋作为办公室,于2009年3月20日以其同学郭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兰州江海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属一人有限公司,即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江海龙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由刘涛出资,公司经营实际也由刘涛掌控。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案发),刘涛以江海龙公司名义(中间商)从方大炭素公司购入石墨电极后加价销售给江苏鸿泰公司,从中获取利润3790848元。自江海龙公司与江苏鸿泰公司发生供货关系后,方大炭素公司与江苏鸿泰公司未发生过供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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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涛利用其方大炭素公司国贸公司华东销售部部长身份,违反权利人方大炭素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方大炭素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方大炭素公司造成损失达人民币4218415.53元,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罚金的数额一般在违反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终法院对刘涛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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