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秘密:什么样的客户名单受法律保护?

神州明达专注信息安全领域13年上万家政府单位 军工单位 企业 家庭的的共同选择,为国内及全球客户提供反窃听反偷拍服务和产品,如果您担心您的信息已经被窃听,并想解决安全隐患,请联系我们,寻求帮助。我们专业的反窃听团队将为您提供一系列个性化定制服务,随时回复您的任何要求。

来源:云知队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名单,是指通过长期磋商交易所形成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深度信息,比如客户产品需求、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产品质量等信息。
从原告角度来讲,需要举证原告与客户通过长期磋商交易所获悉的客户对特定产品的需求、产品质量要求、价格承受能力、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信息。这类证据涵盖了原告与客户的交易合同、交易票据(如发票、付款凭证、提单等)、磋商过程等等。原告需要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总结提炼出客户名单所要保护的深度信息究竟是什么。案件审理过程中,客户名单的保护内容往往集中于一点或几点,比如特定产品需求、交易价格、产品质量等。这就是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明确的商业秘密“秘密点”。
从被告角度来讲,其主要抗辩观点认为客户名单的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均来源于互联网可以轻而易举获得,或者客户通过其官网发布产品需求,或者客户参加航工业展会进行宣传。所以,客户名单不能成为原告所独有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客户名单保护的是通过长期深度信息,并非这些公知信息。我们通过笔者代理的案例来说明客户名单保护的“秘密点”。
原告作为化学品外贸企业,与A公司交易雕白锌,与B公司交易硫脲,与C公司交易苯酞,与D公司交易环己烯。后业务员离职后,通过被告公司与A公司交易雕白锌,与B公司交易硫脲,与C公司交易苯酞,与D公司交易环己烯。这个案件中,客户名单所要保护的秘密点就是特定客户的特定产品需求、产品质量要求(因为化学品有成分配比的要求)、交易方式(FOB/CIF/CRF等)、交易价格、货运规格(集装箱数等)等内容。很显然,这些信息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被告所举证的通过第三方网站可以获悉客户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属于公众信息而非深度信息。
需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客户名单并非长期稳定交易,而是仅仅发生一、两次交易,甚至没发生交易,也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但前提是原告即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举证开发该客户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与该潜在客户或客户达成了交易意向,磋商成功之际“临门一脚”前被前员工“劫走”。

上一篇: 商业秘密:隐藏的知识产权

下一篇: 前GSK华人研究员承认窃取商业机密 涉及价值数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