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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损失计算与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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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法加油站
1、认识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信息通常表现为关键数据、工艺流程等。管理信息主要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生产、销售、经营管理方法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文件、数据。特别是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之间协同合作、相互借鉴学习,使生产和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类信息。
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信息可体现为:经营计划、客户名单、客户背景、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渠道、客户要求、货源、成交价格、经营数据、物流方式、产销策略、管理模式、经营技巧、招投标标底、标书等。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结合到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类型:企业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合作单位泄密、商业间谍的恶意窃密等。
如恶意侵权人采取秘密盗窃、利益引诱、威胁逼迫等手段,或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石油企业的商业秘密,部分交易对象利用合作机会掌握石油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未经许可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
企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根据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
(1)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要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4)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5)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企业在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正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
企业内部雇员、合作对象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内容。企业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处于秘密状态下的信息,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数据材料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于电子档案,要隔绝网络,并对保密计算机设置定期更换的复杂密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石油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必要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对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者,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必要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从合同,以细化保密措施。在提供给合作方的资料上标明密级,在不繁琐的前提下,保护好企业内部及业务交往中的商业秘密,必要时,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结合。
5、相关法条
(1)《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4)《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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