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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致一公司损失2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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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今年,湖北荆州检察机关启动了“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近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这起案件是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此次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后,批准逮捕的首例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2011年2月14日,张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和湖北大学毕业证,以就近工作照顾家庭为由应聘至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3月14日,张某被任命为ADMP车间副主任,主管该车间的ADMP生产工作,并于同年5月份离职。之后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发现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以同样的工艺生产ADMP,经过调查和照片比对,发现张某是湖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工。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进入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目的是为获取生产ADMP新工艺的工艺流程。经鉴定,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掌握的生产ADMP技术具有相似性;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以类似技术生产ADMP给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1193.76万元,直接损失约257.71万元。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沙市区检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嫌疑人张某,即将进入公诉阶段。
该案件中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选择刑事报案的维权方式,该维权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权威、效力高。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选择的维权方式有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刑事报案,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每种维权方式的特点,确定最终的维权手段。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刑事报案三种维权方式有何特点?
商业秘密被侵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可以选择的方向有合同救济、劳动合同救济、侵权责任救济,严格意义上劳动合同救济属于合同救济,但是劳动合同救济针对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所以单独讨论。合同救济,若侵权主体是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相关主体,该类主体与企业之间通常都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中附有保密、侵权、违约条款。企业要求该类主体承担违约责任有一个重要的好处是,在诉讼中回避了“商业秘密”这个概念,从而减轻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同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避免了在诉讼中双方在损失额大小上的纠缠。劳动合同救济,采用劳动合同救济的前提是权利人与侵权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或有相关的补充协议;有保密制度,或在规章制度中体现保密义务等。若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是企业的董监高,还可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任意一项,不适合采用此种救济方式。侵权责任救济,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经常会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若企业与侵权人有合同关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未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建议企业提起违约之诉。
商业秘密被侵犯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认定和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应当向工商机关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可以作如下处理: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申请人;最后,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申请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申请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应企业要求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若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企业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秘密被侵犯通过刑事报案维权,侵犯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通常来说,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企业需要掌握初步的证据,如果毫无证据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而且实践中公安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较少。如果企业认为证据确凿,但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根据侵权人的身份、侵权方式等不同,侵权主体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企业采用刑事救济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法院若判决侵权主体构成犯罪,如果同时进行财产处罚也只是上交国家的罚款。企业应在刑事程序中应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
小结: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应综合运用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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