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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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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是普遍存在的痛点和难点。在无法取得被告侵权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从而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本文从司法判例出发,为权利人如何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有效进行证据保全提供参考。
从判例来看,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方法有:
1、对被告电脑进行扣押,检查其中是否储存从原告处窃取的商业秘密。(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对被告生产的相似产品和技术图纸进行扣押并进行相似性鉴定。((2001)民三终字第11号案)
3、对被告所持有图纸、传真件等书面资料以及计算机内所存储的电子文档、电子邮件进行保全。((2011)高民终字第3268号 )
4、对被告公司网站内容进行保全,防止被告删除相关内容,以证明被告开展同类业务。((2008)高民终字第1323号)
5、法院依法自省国家税务局调取了被告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记录,以证明被告与利用原告客户名单,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2008)鲁民三终字第17号 )
因此,在需要时权利人可以参照法院采取的上述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那么,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
首先,应当由适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适格当事人主要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然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最后,在申请中,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请求保护的涉案权利处于有效、稳定状态的证据,还应包括证明被申请人或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另外,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完善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需求,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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