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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全民开扒“长生生物”,是否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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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药”无疑是2018年度的关键词,从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映引发对“天价药”的关注,再到近期疫苗生产企业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春长生”)涉嫌造假事件引发对“劣质药”的关注。“买药更便宜”才能“药到”、“用药更安全”才能“病除”,“药到”及“病除”无疑反映了两次热点事件中公众对于“药”的期待。据悉,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最开始是源于“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那么,举报者提供的“线索”是不是长春长生的商业秘密,举报者的行为有无侵犯长春长生的商业秘密?
一、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事件
7月5日,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疫苗生产企业长春长生进行飞行检查;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表示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7月22日,国家药监局负责人表示,现已查明长春长生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
7月23日,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对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批准逮捕。
二、举报者提供的“线索”是不是长春长生的商业秘密?
我们并不了解“举报者”提供了具体何种线索,若举报者提供的“线索”是长春长生真实但违法违规的生产记录,那么该种违法违规的生产记录是否属于长春生物的商业秘密呢?显然,违法违规的生产记录不属于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故举报者揭露违法、不正当行为的做法合法且应受到鼓励。理由在于,长春长生为降低成本,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狂犬病疫苗,的确将为长春长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长春长生也对真实生产记录等严格保密,看似符合商业秘密要求的秘密性、价值性等特点,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违法的、不正当的信息本身就是违法的、不正当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能成为长春长生拒绝披露自身违法犯罪事实、规避监管部门查处的“挡箭牌”。
2017年年初,《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提出系统改革措施提高药品供给质量疗效,确保供应及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我们知道,药品行业具有特殊性,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得以保障,公共利益也应当予以维护。另外,作为上市药品企业,长生生物也应当严格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结语:企业违法的、不正当的保密信息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应当予以保护,针对企业违法的、不正当行为应当严格核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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