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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vs专利,企业创新如何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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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简析了商业秘密与专利的优缺点比较。可以看出,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各有偏重,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具体情形加以选择与搭配。在这个问题上,欧盟发表过的一篇调查报告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2017年7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表一篇名为《商业秘密和专利对创新的保护:欧盟公司的决定因素》(Protecting Innovation Through Trade Secrets And Patents: Determinants For European Union Firms)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是在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与欧洲经济研究中心(ZEW)合作研究而发表的德国公司通过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之影响作用的报告基础上,拓展统计了欧盟境内24个成员国中涵盖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近20万家公司的数据信息。《报告》重点研究了公司对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偏好,以及影响公司选择保护策略的因素。不同于以往在该方向的分析大多将这两者作为只取其一的选择项,此次报告更强调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互补作用。虽然欧盟与中国的法治环境不尽相同,当然欧盟各个成员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存在不小的差异,但是双方基于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是一脉相承的。例如,欧盟内部只有瑞典对商业秘密设立有单行法,其他的成员国都是通过不同的民事和刑事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民事上,德国、波兰、奥地利与西班牙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而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同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因此,这篇体现欧盟公司对于创新保护策略选择的报告对于我们国内的公司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报告》中指出,欧盟公司更偏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创新,平均有52.3%的公司采用商业秘密,31.7%的公司采用专利。其中,大型公司选择商业秘密的占69.1%,选择专利占52.8%;中小企业采用商业秘密的占51.2%,采用专利的占30.4%。而24个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偏好也存在很大差别。芬兰与德国的中小企业相当偏爱商业秘密,芬兰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率是专利的2.5倍(76.8%/31.1%),德国的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使用率同样很高(73.5%),其专利的使用率也居于欧盟之最(49.5%)。
再以行业划分来看,统计的各类行业中公司商业秘密使用率均高于专利使用率。在计算机、电子和光学制造业,机动车辆制造业,基本医药产品制造业,电气设备制造业等制造行业中,商业秘密与专利两种方式都有很高的使用率。而在建筑工程业,计算机编程与咨询业这两个行业中商业秘密使用率远高于专利使用率。当然这也存在一个前提,计算机程序实质上作为一种数学算法的表达形式的集合,是一种智力活动的方法与规则的体现,并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如果以公司创新的类型来看,商业秘密通常偏向应用于过程创新与服务创新,而专利更偏向于有形产品的应用。而在公司合作研究的视角上,从事合作实践的公司比不与他人合作的公司更多地利用商业秘密与专利。与合作伙伴的地理距离愈远,商业秘密与专利的使用率就愈高。例如,欧盟公司与中国公司跨国合作时,欧盟公司商业秘密的平均使用率达到83.5%,专利使用率达到62.4%。
从以上这些统计结果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商业秘密与专利对于企业创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企业,更偏向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创新。高新科技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都具有很高需求。以及企业在与外部合作方进行研究合作时,对于自身创新的保护应该摆在高位予以重视。
就在前不久,中国首次发表《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其中就我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的情况进行专门介绍。白皮书指出,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费年均增长率自2001年起已达17%,2017年达到286亿美元。2017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达5.1万件,仅次于美国,居于世界第二。结合当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新组建,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保障力度不言而喻。在这样的形式下,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外部与内部环境,结合商业秘密与专利各自的优点,对自身的创新投资搭建起专业性的保护体系,使得自己在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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