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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对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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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为了进一步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审稿的审议。从已经公布的内容来看,本次较二审稿增加和删订了一些时下比较热门的话题,诸如微商、网红直播、“大数据杀熟”等话题,但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专门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涉及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部分进行讨论。
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本条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是类似中介的第三方平台,则其对于借助此平台销售的商家的商业秘密也具有保护义务,但本条并未体现。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收集、利用和保护用户信息的规定,尤其是二十四条强调了用户请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的权利。作为用户如果不希望个人信息继续被留存、利用,应当积极行使此权利,因为从本条看,只有消费者主动请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才有义务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承担不阻碍用户请求的消极义务。
第二十五条强调了有关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因此,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被行政部门查处,用户和商家等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据此条请求行政机关对其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三十一条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明确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几条更强调了用户对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知情同意权。现实中网络服务者往往通过默认设置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获取,从而为自己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创造了合理理由。这些规定是对这种现状的回应,同时也提醒用户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同意权。
在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的第六十七条明确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可见用户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个人隐私不得被公开、泄露,而且只关乎个人生活安宁,但个人信息在合法范围内是可以被利用并带来经济价值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合法范围内传播、利用是合法的,并不构成侵权。
在最后一章(法律责任)的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或者不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可见《网络安全法》仍然是电子商务中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
本草案虽然对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加强,但仍存在缺陷。首先,对于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缺乏具体的规制,而对照本草案第四十一条,就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具体的救济方法。其次,本草案更多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重视明显不足,比如对以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平台进行销售的商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相关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的最终面目仍然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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