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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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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州明达小编分享的这篇文章,大家应该能更直观的明白客户名单到底是否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案例:
2016年7月9日,李某从所在的房地产营销咨询公司申请离职,同事黄某也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7月5日申请离职。之后,两人成立新公司。
咨询公司发现,李某与黄某在离职后签约的三个项目公司都是原来咨询公司的客户。咨询公司认为两人违反了保密协议,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拦截、窃取了原公司业务,致使咨询公司丧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商业利益。
咨询公司将李某、黄某及所属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新公司立即停止与咨询公司相重合的经营范围,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同时作出书面道歉,在本地报刊登出。
李某与黄某则认为,房地产营销策划项目信息可以通过网络,相关业务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部门发出招投标邀请的方式,由有此业务的公司提供报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获得。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咨询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李某、黄某以及两人所属的新公司是否存在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咨询公司认为李某、黄某及其新公司侵犯的客户名单主要包括阳春、云浮等房地产项目,客户名单并未汇集成册,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分析。咨询公司提交的合同电子文本也未能证明其与客户之间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或形成了独特的交易习惯等,以及为开发、维持这些客户其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内容。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咨询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手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怎么样才算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属于已公知的技术。
2、具有价值性,该商业秘密能给予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价值性来源于其秘密性。
3、具有实用性,体现在能为权利人获得市场竞争中的独占优势,换取有形的价值或无形的价值。
4、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体现在管理上,权利人对这些商业秘密一般都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且该保密措施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提醒:
信任是商业社会交易的基石,在此,肇法君奉劝各位做诚信的人,履行好保密协议,遵守商业道德。否则,一旦触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可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切实维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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