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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秘密被侵犯,为何“十赔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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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称作企业之命脉,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占领了商业竞争的战略高地。而且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丧失其非公知性,给经营者带来的损失将会是持续性的且不可挽回。汇总统计近几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看出,确定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数额一直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与难点,商业秘密中经营秘密侵权的赔偿问题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主要有三种顺位排序的确定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法定赔偿。
1.权利人实际损失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实际损失的主要计算依据有:研发投入、实施收益、可得利益等多种因素。同时,商业秘密遭受泄露时的信息公开程度也会影响赔偿数额的高低,当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完全丧失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自然相较而提高。但是,对于诸如客户名单、项目文件等经营秘密的侵权案件,实际损失的确定存在相当大的举证困难。例如在(2013)民三终字第6号案件中,权利人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载体是房地产项目分析报告文件,一审中权利人是以涉案房地产项目所获利润作为可得利润损失主张赔偿,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主张,因为项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的获得也具有不确定性。一审法院称,涉案经营秘密的价值在于为决策者快速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商业价值无法准确确定,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又比如涉及客户名单的经营秘密侵权案件,需要权利人具有很高的举证能力,对客户名单的开发制作费用、失去订单数量等提供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
2.侵权人侵权获利
以侵权人的获利作为赔偿数额,实际上是要求侵权人返还非法利润。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比较难确定,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通过工商部门的查处或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相对容易获得其会计账簿、仓储单、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同时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及其利润也容易确定。故侵权获利作为实际损失的下一顺位确定方式,更有利于法院来判断赔偿数额。但是侵权获利的举证难点在于,经营秘密所带来的利益占侵权人营业利润总额的比例。
3.法定赔偿
实际上,许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于存在举证困难,大多是以法定赔偿的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不过,在法定赔偿的限额内,不同的案件所判罚的赔偿数额也存在着很大的波动性。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会对酌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很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在商业秘密愈发重要的形式下,事后司法追偿的效率仍然不高,许多经营者面临着“十赔九不足”的尴尬境地。面对这种情形,一方面经营者需要着重于事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立,百密而无一疏;另一方面在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时,积极收集相关数据材料,在诉讼中尽可能地提供丰富而全面的证据,在法官酌定赔偿数额时,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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