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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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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都竭尽所能保护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不幸泄露后,如何举证,如何在维权中占据有利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A公司的软件技术部门项目经理卢某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B公司。在C公司的投标中,A公司认为卢某某和B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将卢某某和B公司告上法庭。A公司所主张的C公司需求信息及相应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卢某某与B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该案件的焦点。
A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提交了《软件需求》以及相关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据。其中,《软件需求》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其从与C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提炼而来;相关合同是商业秘密的载体。A公司为证明卢某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C公司提供的《招标情况说明》和A提交的《软件需求》比较,二者不论表述还是内容,均不构成实质相同。
C公司的业务需求信息以及相应解决方案,能够为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商业价值。A公司提交的其与卢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可以证明A公司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A公司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在A公司无法证明卢某某与B公司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卢某某与B公司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卢某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该案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了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却没有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维权失败。商业秘密受侵犯后,权利人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首先,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三个特点,主张商业秘密受侵犯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此外,还需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
其次,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与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保持一致,“实质相同+接触-合法来源”。
最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当事人除对上述信息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需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若无法反驳,需承担败诉风险。
小结:商业秘密诉讼中证据完善至关重要,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保留证据,必要时求助于专业的机构,以在诉讼中求得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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