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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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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涉及金额较大的商务活动和经济往来中,签署书面合同必不可少,通过书面合同条款形式加以约定,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方便各自履行,形成有效约束。出于合同条款内容通常涉及交易细节信息等诸多考虑,多数合同文本中会包含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范围一般还包括“合同文本条款本身”,那么合同条款本身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披露合同条款内容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10年前,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用户曾因“向媒体公开合同条款”一事诉至法院,某网络技术公司诉称,双方存在均不得向任何媒体披露合同条款之保密条款约定,且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但某用户向媒体披露其从某网络技术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以及具体违约金数额等合同条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用户虽未明确告知媒体某网络技术公司给予其的特别折扣优惠以及赔偿数额,但某用户透露的“对赔偿数额还算满意、具体违约金数额”等信息,已足以致使媒体以及相关公众认为某用户通过与某网络技术公司获得巨额赔偿,某用户此举明显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之签订目的,给某网络技术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与网络用户之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较之其明确告知媒体给予其用户的特别折扣优惠以及赔偿数额更为甚,故支持了某网络技术公司关于由某用户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请。但该案例中,主要系依据双方存在义务设定和违约金约定,并未对涉及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作出分析或认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违约责任等,但并非合同中所有条款均为商业秘密。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的特性为“非公开性”、“价值性”、“保密性”,通常而言,合同文本本身并不能给公司直接带来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一般难以认定具备价值性,合同中部分信息也源于固定格式模板、公开信息。但在具体合同内容中,不排除存在“让步”或“调整”后的“特别约定条款”,或能够体现其定价策略、商业模式、流程、方式、配置、计划等信息的具体细节内容,且“特别约定条款”等包含的信息若披露将导致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在与第三方开展同类合作事项时丧失主动权和议价空间等竞争优势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合同条款承载的内容也即合同价值所在,判断披露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主要需要分析被披露的合同条款中是否包括对公司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公司未自行公开的信息,是否具备“非公开性”、“价值性”、“保密性”。若合同双方需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涉及商业秘密事项,建议设定保密义务,明确约定违约金或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避免或减少泄露可能性及经济损失。
结语:披露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关键在于合同条款中是否含有符合商业秘密法定特征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合同当然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载体,在要求相对方保密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若含有商业秘密信息的合同条款被披露,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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