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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与范冰冰之争引发的商业秘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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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轩举律师 作者: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郭永强
近日,著名主持人崔永元与著名演员范冰冰之间产生的矛盾与纷争,沸沸扬扬,妇孺皆知。其中的恩怨与纠葛,只有当事者能够体悟,如若情非得已,没有人愿意把这件事情通过这种方式公之于众,是非对错很难说清道明。惟愿当事者双方能够早日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这场争论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偷逃税款、侮辱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问题,前两个问题相对简单,比较容易理解,侵犯商密问题相对比较复杂,也是争论比较多的话题。作为法律职业人,有必要从专业的角度,来探讨商业秘密。
在此郑重声明,我们未接受当事者任何一方委托,同时基于信息的有限性以及未经证实之信息,不对争论中涉及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当事者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作出评论,本文仅就商业秘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探讨,以帮助大家澄清某些法律问题,兼有普法宣传作用,宣传法律是法律职业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知法、懂法、用法是一个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过程,宣传法律就是让大家知法,是懂法、用法的前提。我们将从六个方面对商业秘密相关问题作出探讨。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
1、保密性
是指权利人主观上认为某信息是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2、秘密性
是指某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尚未泄露。以下信息一般不具有秘密性,不是商业秘密。(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3、价值性
是指某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可见商业秘密分为两大类,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图纸等信息(阶段性成果);经营秘密一般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二、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理由
1、非秘密抗辩;2、自行研发;3、合法取得;4、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公式
1、接触+相同(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
接触是指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相同是指侵权信息和商业秘密完全一样或者高度相似,合法来源是指侵权信息从合法渠道得来。但这个公式有很明显的缺陷,就是权利人有时候无法提出接触的证据,比如盗窃、抢夺(或抢劫)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无法证明行为人有接触的条件,该公式是工商机关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时所采取的公式。
2、相同+非法获取
该公式是我们结合理论及实务经验提出来的,该公式更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该解释规定,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返还原物。赔偿数额的确定,参照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实际损失标准,非法获利标准,许可费(倍数)标准,法定标准(1-100万元)
2、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返还商业秘密载体;责令销毁特定产品(权利人同意收购的除外);罚款1-20万元。
3、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自我保护(事先预防)、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事后救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应以自我保护为主,做好这几方面工作:
1、建立保密制度
2、定密、定级(两级或三级)、定期、标记
3、载体的保护
4、涉密区的划定
5、内部人员: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2年)、脱密期(6个月)
6、合作各方:保密协议
7、办公设备的保护
8、网络管理(密码、代号)
9、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
商业秘密问题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和传统的商标、专利、版权相比,并没有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作为单行法律,而是由《民法总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综合调整,加之商业秘密问题还存在仁智各见的情况,商业秘密问题在现实中就显得尤为复杂,希望本文对大家更好、更准认知商业秘密问题有一些参考和借鉴作用,一家之言,恐有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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