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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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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催生出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数据的创新应用更是激活了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与此同时,大数据开发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公民隐私及权益造成的威胁尤为突出。近年来网络服务者非法获取、泄露、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针对这一问题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建构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因此神州明达小编专门就网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展开讨论。
目前对网络用户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法律上,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在法律文件中确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用户同意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41条将该原则进一步拓展到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环节。
在实践中,要求机构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前,告知用户信息的处理状况,在网络服务的语境中通常表现为发布隐私声明,用户在阅读声明后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对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的合法授权或者在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中写明,用户在接受服务时则默认了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
尽管用户同意已经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认原则,但在现实中服务者往往列出冗长艰涩的隐私声明,也给用户阅读带来沉重负担,有研究表明,用户仅阅读一年中使用的网络服务的隐私声明就要花费244小时的时间。而实际上用户往往越过隐私声明直接点击同意,既不阅读更难以理解其内容,隐私声明沦为一纸空文,用户的隐私同意权也被架空。
要解决这一问题,神州明达小编认为需要从制度、监管和用户自身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民法典的制订和颁布,可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在其中具体规定公民在接受网络服务的知情同意权。
其次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不仅应当要求服务者发布隐私声明,更应当要求其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按一定标准进行明示,并且取得用户的同意时不应当用默示的方法,而应以打勾确认或对话框选项的方式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最后则是公民自身在接受网络服务时应谨慎:仔细阅读隐私政策是前提。另外在服务设置中,同意服务者收集个人信息往往为默认选项,用户在使用中不希望信息被获取应提前对设置进行更改。最后,如果网络服务者明确说明,接受服务即默认同意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则应当尽量不使用此类软件和服务。
因此,我们在日常接受网络服务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行使知情同意权,通过对这一权利的充分行使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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