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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息,凭啥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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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移动互联网“云时代”普遍化的今天,似乎没有一部手机解决不了的事情。网约车、外卖APP、网上车票预定等等,在享受着越来越便利化的同时,你是否会意识到,每一次个人信息的录入,也正面临着泄露的危机?本同律所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如何界定刑事处罚的标准。
信息安全
2017年3月10日,京东集团联合腾讯安全团队协助公安部破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究其根源在于京东内部“内鬼”系黑色产业链团伙成员,长期盗卖公司及个人信息数据,并将数据以出售、交换等方式变现。
屡见不鲜的垃圾短信、五花八门的推销骚扰电话,个人信息的泄露让人苦不堪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断发生,甚至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恰似多米诺骨牌式蔓延。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定罪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将该罪予以类型化,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类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第三类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这三类入罪均要求具备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十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行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等等;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互联网面前,我们似乎如“透明人“般存在,你的消费需求由各大电商掌控,你的行踪由专车定位,前段时间火遍朋友圈的“支付宝年账单”让你的财产变动一览无余。个人信息不再如铜墙铁壁般难以攻破,同时也让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过去一年间,各种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盗窃,足以引起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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