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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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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
1、独立开发获得;
2、用反向工程获得;
3、接受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许可获得;
4、合法购买获得;
5、从公开渠道收集获得;
6、从公开出版物获得。
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非法获取。
其中,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
利诱,是指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
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
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授权或注册?
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授权或注册,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四个特性,企业自己就可以认定、保护、使用和处置商业秘密。
什么是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否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使用反向工程的限制
1、反向工程实施对象限制:
进行反向工程所使用的产品必须是通过公开渠道合法取得。如果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了产品,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向工程也是违法的。进行反向工程的主体对该产品虽属合法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的也不得对该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如包含商业秘密的产品被租用、寄存或者修理时,租用人、受托人和修理人对该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即为非法。
2、反向工程实施主体限制:
进行反向工程的人只能是对该商业秘密没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且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公司的内部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审判人员等,不得实施反向工程。
3、约定的限制:
虽然反向工程的对象是合法获得,但获得者承担了不进行反向工程的约定义务,这时虽然得到了物权,但是由于约定,丧失了反向工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反向工程就违反约定,从而违反法律对约定即合同的保护。例如,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包装盒上或安装信息上注明版权信息,其中含有禁止用户采用各种方式对该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的条款,用户一旦购买或安装,就意味着要接受所有条款,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因此,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就会违反购买软件时承诺的合同义务。
使用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属于非法行为。
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有的采取口头告知如当面告诉、电话告知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提供商业秘密的原件、复制件、用信件告知其内容等;有的采取让其阅读、抄录、复制商业秘密等。只要通过其行为能让他人了解,获知商业秘密,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应以披露论处。
所谓使用,则是指将获知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除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获取了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或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也属于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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