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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裴国良案看侵犯商业秘密损失计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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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重研所)同时对裴国良、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重研所承接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的设计工作,并向凌钢公司提供了载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的光盘。西安重研所员工裴国良在其使用的电脑中发现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光盘,即擅自将该图纸拷贝到自己电脑中。裴国良从西安重研所离职后,到中冶公司任职。随后,中冶公司与川威公司签订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96万元,被告人裴国良担任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将前东家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输入到中冶公司局域网内,中冶公司设计人员利用局域网提供的该图纸,在短时间就完成了川威公司项目的设计。完成川威公司项目,中冶公司又与泰山公司签订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560万元,裴国良仍是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中冶公司设计人员将给川威公司的设计图纸复印,用于泰山公司项目。中冶公司完成这两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后,将图纸交付给西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图制造。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归纳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西安重研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法院以权利人的损失中包括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许多预期利益损失,否定公诉机关提出的西安重研所经济损失148万元的主张。西安重研所主张将板坯连铸技术的研发费用2800余万元作为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该案只是凌钢连铸机主设备设计被侵权,该技术是西安重研所整个板坯连铸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故不支持将总研发费用认定为部分技术被侵权的损失。
该案中,中冶公司利用西安重研所的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为他人设计、制造板坯连铸机,从而谋取巨额利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冶公司与川威公司、泰山公司签订的两个板坯连铸机设计、安装合同,总金额为14856万元。但是中冶公司在这两个合同中获取了多少利润,从财务账目中无法确定。按照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关于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利润为12%的专家评估意见计算,中冶公司从这两份合同中所获的利润可以认定为14856×12%=1782万元。
权利人商业秘密遭受侵犯,不论采取民事、行政或是刑事维权,都需要证明经济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商业秘密被侵犯带来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确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确定赔偿的,权利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能证明研发成本的相关单据、商业秘密产生以来对权利人财务数据带来的影响、商业秘密被侵犯以来财务数据的变化、经营信息泄露可对比客户数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的,可以收集的证据有: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量和利润率、侵权人财务数据的变化、侵权人以侵犯的商业秘密为合同内容的合同价款。即使上述证据举证有困难,需要法院酌定赔偿,企业也应积极举证,从各个方面证明因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
小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数额的方式有三种,但是每种计算方法都需要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举证时,可与专业的调查取证机构合作,以获取更详尽、种类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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