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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裴国良案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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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重研所)同时对裴国良、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重研所以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为该所的拳头产品,承接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的设计工作,并向凌钢公司提供了载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的光盘。西安重研所员工裴国良在其使用的电脑中发现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光盘,即擅自将该图纸拷贝到自己电脑中。裴国良离职后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用于新东家中冶公司与两个合作方的设计中,在短时间就完成了第一个项目的设计,又将第一个项目的设计用于第二个项目,两个项目合同价款分别为人民币7296万元、人民币7560万元。中冶公司完成这两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后,将图纸交付给西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图制造。西安重研所的工作人员在西冶公司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有西安重研所标题和标号的图纸制造板坯连铸机,西安重研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西安重研所同时对裴国良、中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归纳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中冶公司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裴国良受聘于中冶公司,是项目技术负责人。裴国良为完成中冶公司交付的设计任务,将窃取西安重研所的技术秘密上传到中冶公司局域网,供中冶公司的设计人员在为两个合作方设计、制造板坯连铸机时使用。裴国良是为履行公职而直接侵权,其行为属于单位侵权,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中冶公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裴国良从西安重研所拷贝的图纸有西安重研所标题和标号,中冶公司应当知道该图纸是西安重研所设计。客观上,中冶公司也是靠裴国良上传的图纸,才能在短时间内为两个合作方完成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制造工作,从而谋取了巨额利润。中冶公司的行为与裴国良的行为共同导致侵犯西安重研所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结果发生,均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单从民事角度讲,中冶公司也应对西安重研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中冶公司列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合理合法。
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途径有向法院民事起诉、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向公安局刑事报案,三种维权方式各有利弊,其中刑事报案由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取证手段多样且有强制力。商业秘密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选择刑事报案维权,不代表放弃经济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如下: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及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赔偿责任人不限于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愿代为赔偿的亲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小结:权利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采用刑事报案维权的维权方式,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不限于刑事被告人。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与专业的商业秘密取证、维权团队合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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