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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裴国良案看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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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重研所)同时对裴国良、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重研所以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为该所的拳头产品,为该所带来了丰厚经济利益。西安重研所通过与凌钢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的设计工作。凌钢连铸机投产后,西安重研所向凌钢公司提供了载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的光盘。裴国良在其使用的电脑中发现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光盘,即擅自将该图纸拷贝到自己电脑中。来年,裴国良向西安重研所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聘到中冶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之后才正式与西安重研所解除劳动合同。中冶公司与合作方签订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裴国良担任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利用国庆休假返回西安,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公司局域网内。中冶公司设计人员利用局域网提供的该图纸,在短时间就完成了川威公司项目的设计。中冶公司又与另一合作方签订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裴国良仍是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中冶公司设计人员将第一个合作方的设计图纸复印,用于后一个合作方项目。中冶公司完成这两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后,将图纸交付给西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图制造。西安重研所的工作人员在西冶公司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有西安重研所标题和标号的图纸制造板坯连铸机,西安重研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归纳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中冶公司取得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是否合法?”
中冶公司使用的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来源,是裴国良在西安重研所处工作时,在使用的电脑中偶然发现有一张刻录着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的光盘,便将该图纸拷贝下来;后其到中冶公司工作并担任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时,发现中冶公司只有马钢设计院移交的凌钢连铸机主设备总图,仅凭总图无法制造出设备,故将其拷贝的西安重研所的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上传到中冶公司局域网上。
此外,法院还排除了中冶公司合法取得设备图纸的可能性,首先,除了西安重研所外,作为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凌钢公司也可能有设备图纸,但是凌钢公司泄密的可能性被排除;其次,马钢设计院虽然参加过凌钢连铸机设计,但其仅负责设计工厂和除主设备外的其他设备。为了便于马钢设计院安装机器,西安重研所必须将主设备总图提供给马钢设计院,但未向其提供凌钢连铸机主设备详图。最后,中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图制造板坯连铸机的图纸上,有西安重研所标题和标号。最终法院认定,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盗窃该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民营企业进入更多的领域,商业秘密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竞争对手或离职员工受利益驱使,可能做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万变不离其宗,主要形式有: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上述不法获取商业秘密、不法使用、不法传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小结: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是我们抓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本质,就不难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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