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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经营秘密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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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审理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1、原告主张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3、被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在前两个条件均满足后,则要对损失赔偿数额进行认定。对于技术信息,可以通过鉴定、公证等方式直观判断其价值。但对于侵犯经营信息的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此也成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
对于不同的经营信息,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也不同。其中直接依照原告举证,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况法院认定原告未就损失充分举证,进而结合全案酌定赔偿数额。
作者专门研究了2016年和2017年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指经营信息)的民事判决,将经营信息分为三类,分别讨论确认损失赔偿的方法。
第一类:客户名单、客户信息。通过案件统计我们发现,原告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得到法院支持最多的是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因为对此类信息的侵犯,侵权行为明显,一般表现为被告篡夺原告与客户交易机会,直接与原告客户达成交易。以下面两个案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侵权损害数额一般结合原告与客户交易价格,被告与客户交易价格、被告获利综合确定。
在(2016)粤0306民初第188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曾就项目费用向客户报价16万元,并当庭主张利润额为5万元,结合被告与此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2万元的事实,认为原告诉求赔偿损失5万元。
在(2016)鲁14民初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使原告丧失了与客户依照双方签订的《卖房委托协议》而获得佣金的机会。因此,损失应为客户应当支付的佣金数额1000元。
第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市场策略、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采购资料、进货渠道、流通渠道和机构等。此类信息在案件中一般都与客户信息一同被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整个案情酌定损失赔偿数额。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被告销售金额,经营利润。但此处销售金额并不全部等同于损失赔偿数额(如(2016)浙0702民初00743号案中,法院认为客户名单的信息价值与相应合同的实际利润存在差异)。法院只是以被告进行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或被告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2、经营信息对于原告的经营的重要性。各种经营信息对于不同行业重要性也不同,如对于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客户资源是核心经营信息,商业价值也较大。但在以生产、销售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产品才是吸引客户的关键,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就较小。
3、被告公司经营范围、交易客户与原告的相似程度。
4、被告交易合同格式、内容是否与原告相似,被告给付价款是否明显低于原告。
5、被告公司成立时间,被告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
第三类:产销策略、营销计划、管理诀窍。对于此类信息原告较难主张权利,原因主要有:
1、此类信息对于企业经营只是起辅助作用,并不能带来显著的经济优势,除特殊情况,如管理诀窍就是该企业的核心优势外,其具有的商业价值不大。
2、侵犯此类信息损失赔偿数额较难确定,不能以被告的全部获利作为依据,即使法院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不尽如人意。
3、对于此类信息原告往往没有载体进行记录。
侵犯此类信息,如果法院认定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法院也会结合各因素综合考虑酌定损失赔偿数额。
总而言之,在经营信息被侵犯时,原告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较少。因此对于经营信息,企业应当更加注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事后的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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