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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的来与走—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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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
“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我轻轻的招手,作别西天的云彩”,道不尽对生活的憧憬与无可奈何,也成了众多职场人的离职感慨。然而,在各种离职潮下却是暗流涌动,商业秘密的纠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6年老干妈商业秘密泄露案刷爆微信朋友圈,2017年百度起诉前高管王劲侵犯商业秘密索赔5000万[1],商业秘密的纠纷让人应接不暇。
一、职工与企业的商业秘密纠纷愈演愈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职工流动愈加频繁。离职后的员工或加入新的企业,或自主创业,常常要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对于企业而言,常常担心离职员工对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这种矛盾造成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不断。
笔者2018年1月16日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中进行检索,在标题中限定关键词“商业秘密”,获得1836份案例与裁判文书,在全文中使用关键词“职工”对上述结果进一步限定,获得291份案例与裁判文书,占比约15.8%。这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纠纷中,高达约六分之一的案件都和其职工有关。可见,不论从何种角度,职工或者企业,都应该重视商业秘密的事宜,避免这种纠纷的产生。
二、商业秘密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可见,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其自身特点,其一是秘密性,传统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以其公开为前提,商业秘密权要求商业秘密出于隐秘状态;其二是商业性,商业秘密要能够带来商业利益;其三是权利救济的自力性,现实中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往往需要权利人自身采取妥当方式保护[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而言,越来越多的信息都可以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
对于企业的技术信息,专利权保护是企业的常规策略,但是考虑不同技术信息的性质不同,相当一部分的技术信息如特有的技术诀窍、图纸、研发过程中的技术内容等均能够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该部分信息对于企业发展以及保持竞争优势十分重要,同时该类信息又很难通过商业秘密之外的方式加以保护,因此商业秘密可以说成为了该类信息保护的不二之选。在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中,生产管理、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甚至商业合作谈判的意图、底牌、客户名单、货源等,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三、商业秘密的司法案例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的司法案例,笔者根据商业秘密的具体对象的不同,列举一二。
1、装配图和零件图
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3],该案中被告人裴国良原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在西重所研究二室(板坯连铸专业研究室)从事板坯连铸专业设计工作。在职时与西重所签有《劳动合同书》,承诺保守单位商业秘密。裴国良私自将电子版图纸资料拷贝到自用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中存放。在与西重所解除劳动合同后,裴国良到武汉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聘并担任副总工程师,在其负责的项目使用了其从西重所获得的装配图和零件图。
在该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重所通过长期努力在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研究、开发,创新,形成了独特的设计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西重所对此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又与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据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2、客户信息
费晓新侵犯商业秘密案[4],该案中被告人费晓新于2000年进入江苏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6月,费晓新与弘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合同附加保密条款中约定“职工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外销人员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原商品原客户的外销业务,并不得将所掌握的公司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员或其他公司”。弘业公司每月向被告人费晓新支付保密费。费晓新离职后,违反与弘业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弘业公司的经营信息,与弘业公司原客户开展外贸服装出口业务。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弘业公司与客户的经营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还包括客户的需要、交易习惯、意向、结算方式等显然不能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也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这些信息是弘业公司通过长期的业务联系、沟通、合作后固定下来的,为此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上述经营信息能为弘业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弘业公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定、支付保密费、适用加密手段等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应当属于弘业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企业必将受到重大损失,即便通过维权使对方受到惩戒,也很难弥补企业遭受的损失。因此,防患于未然对于企业才是最优策略,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
1、完善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秘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合理的保护模式,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切实降低泄密风险。对于不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建立企业的协调指导机构,加强内部保密管理。
2、稳定涉密人员队伍
企业的一切行为归根到底是人的行为,企业竞争归根到底也是人的竞争。涉密人员往往都是企业的优秀人才,企业的研发、经营离不开优秀人才。企业除了与此类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之外,更要尊重人才,爱惜人才,培养人才的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其自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实行贡献与收入相一致的分配制度,尽量减少因人才“跳槽”而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使用的情况发生。
3、签订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
在处理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利益冲突时,企业与员工签订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效的方法之一。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除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该考虑:(一)企业或雇主需有依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二)员工在单位或雇主中的职位、地位以及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三)限制员工就业的对象、期间、区域、职业活动的范围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四)企业或雇主是否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对价[5]。
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市场也将日趋活跃,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重要,健全内部管理,尊重人才,同时对涉密人员进行合理的约束,尽量避免商业秘密随着人员流动而被泄露,以避免企业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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